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35號
KSDV,103,訴,2035,2015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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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5號
上 訴 人 王繹翔 
法定代理人 王耀億 
      蕭惠雅 
被上訴人  王鏡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
院103 年度訴字第2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38,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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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