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5號
上 訴 人 王繹翔
法定代理人 王耀億
蕭惠雅
被上訴人 王鏡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
院103 年度訴字第2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38,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