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4號
SLDV,106,補,894,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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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育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萬叁仟壹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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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