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育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萬叁仟壹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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