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90號
KSDV,103,補,2490,2015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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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洪川祥
被   告 洪玉菭
      洪瀚澤
      洪裕鈞
被   告 洪貫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695 號執行事件對
被告之債權分配應減為新臺幣(下同)17,312,924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9,609,336 元(計算式:上開執行事件所列被告
受分配之本金及利息總額26,922,260元-17,312,924元=9,609,
336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1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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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