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原
告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50,326 元,應繳
上訴裁判費為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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