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源富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口富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中國人壽保單(遠雄人壽為團體保 險,且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亦無解約金),保單解約金扣除 借款現值77,831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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