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87號
KSDV,103,司執消債清,87,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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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源富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中國人壽保單(遠雄人壽為團體保 險,且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亦無解約金),保單解約金扣除 借款現值77,831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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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