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0號
SLDV,106,補,890,201708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李玉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嘉偉王思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