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李玉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嘉偉、王思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肆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