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119號
KSDV,103,司執消債清,119,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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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珞穎即王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兩輛、國泰人壽及國寶人壽保單 ;其中一輛機車車齡17年,認無變價實益,另輛機車車齡4 年,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國泰人壽及國寶人 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16,632元,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 約金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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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