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 告 傅詩凱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被 告 邱炳華即高雄市私立正一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邱啟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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