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50號
KSDV,103,勞訴,50,201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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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傅詩凱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邱炳華即高雄市私立正一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邱啟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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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