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7號
原 告 賴富英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彭玉君
蘇維國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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