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73號
PCDM,89,訴,73,200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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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倪子修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
號、第二四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法人之代表人,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擅自重製WINDOWS 95電腦軟體之光碟壹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擅自重製WINDOWS 95電腦軟體之光碟壹片沒收。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 實
一、己○○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二一九號「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下簡稱金石 頓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街三十三號,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 巷十號地下一樓P18、P19,設有湯城營業部)之負責人(金石頓公司其後雖分別 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先後變更登記負責人為 戊○○、壬○○,惟戊○○、壬○○均稱不知被登記為金石頓公司負責人之情, 上開負責人變更登記顯涉有不實),其明知「Windows」、「Office」(含「Wo- rd」、「Excel」、「Access」、「PowerPoint」、「Outlook」)、「 Project 」及「Adobe Photoshop」等電腦工具程式軟體,分別為庚○○○公司(Micros- oft Corporation )、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與金石頓公司雇用之工程師丁○ ○(年籍不詳)及其他員工,共同分別基於意圖銷售營利或供己使用而不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金石頓公司上址湯城營業部,先後多次將庚 ○○○公司、奧多比公司上開電腦工具程式軟體,擅自重製安裝於其所販售組裝 電腦之硬碟內,一併售予顧客,或擅自重製於該店內電腦硬碟內,供員工工作或 測試使用,而侵害庚○○○公司及奧多比公司上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嗣經庚 ○○○公司及奧多比公司派員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 日,至金石頓公司上址湯城營業部購得二部組裝電腦(如附表所示編號A、B), 發覺其電腦硬碟內均有非法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上開電腦程式軟體,迨八十八年 三月三十一日(起訴書誤繕為「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 報警前往搜索,在金石頓公司上址湯城店內,查獲其公司內部員工使用之電腦二



部(如附表所示編號P1、P3)及客戶送回維修之電腦一部(如附表所示編號P2 ),其硬碟內均安裝有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庚○○○公司、奧多比公司之上開電 腦程式軟體,並扣得擅自重製WINDOWS 95電腦軟體之光碟一片。二、案經庚○○○公司、奧多比公司訴由及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擅自重製告訴人庚○○○公司、奧多比公司上開電腦 程式軟體,供金石頓公司內部電腦使用及安裝於販售之電腦內併售予顧客等犯行 ,辯稱:伊雖係金石頓公司之負責人,惟伊只負責會計財務等事物,業務則由各 店店長負責,查獲之三台電腦內安裝之軟體,伊均有購買正版軟體,並無允許員 工擅自灌錄盜版軟體,且電腦內之軟體安裝均係店內工程師在負責,至扣案盜版 光碟則係公司員工丁○○所有,伊並不知情云云。然查: (一)被告己○○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庚○○○公司、奧多比公司之共同 代理人陳麗雯律師、洪慶順律師、江國棟律師羅惠玲律師等指訴綦詳, 而告訴人派員向被告金石頓公司湯城門市店購買之二部組裝電腦,內有非 法重製告訴人如附表所示電腦軟體之事實,並有報價單、出貨單、統一發 票、產品保證書、電腦內載電腦軟體螢幕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警方至 被告金石頓公司湯城門市店搜索時,亦扣得內載有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電腦軟體之編號P1、P2、P3電腦三部、非法重製WINDOWS 95電腦軟體 之光碟一片等物可資佐證。
(二)被告己○○雖辯稱:伊僅負責會計財務,未參與業務云云,惟查金石頓公 司湯城營業部被查獲時之店長甲○○於偵查中業已證稱:該店客人選購組 裝電腦之估價,原則上係由己○○負責等語甚明(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四五七偵查卷第一宗二八三頁),又警方搜索時查扣有顧客邱慶祥、李 世雄、丙○○(本名林俊旭)等人之訂購單、估價單、出貨單、確認訂購 單等業務單據亦均有被告己○○英文名字「 ANITA」之簽名,足見被告施 穎彬亦有參與承辦或確認電腦販售業務,是被告己○○上開所辯顯係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按被告己○○既是金石頓公司之負責人,復有實際 參與公司電腦販售之業務,衡諸常情,要難謂其對公司內部使用之電腦或 販售顧客之電腦,有非法重製告訴人電腦軟體之事,毫不知情。 (三)再被告辯稱:查獲之三部電腦內之軟體,伊均有購買正版軟體,並非非法 重製,如有非法重製應係店內工程師丁○○私自所為,扣案之非法重製光 碟亦是屬丁○○所有云云,被告己○○並提出金石頓公司營業以來購買合 法軟體之成品交運單、出貨單、送貨單等單據資料為憑,然查被告己○○ 雖提出上開單據,惟並無上開所購軟體之產品序號證明,仍無法證明查獲 之三部電腦內之軟體係合法購買安裝之軟體,亦無法證明其所購之上開軟 體,並未非法重製灌錄在多台不同人所有之電腦內。另其對所雇用之工程 師丁○○之年籍資料,亦始終無法提出,顯與常情有悖。是被告己○○上 開所辯,均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足以證明所辯屬實,故亦不足採信。況查查 獲之三部電腦中P1、P2電腦內安裝之告訴人微軟公司之「Windows」、「



Office」(含「Word」、「Excel」、「Access」、「PowerPoint」、「 Outlook」)等產品序號均相同,顯已有重製之情,而該二部電腦又分屬 金石頓公司內部使用及客戶送回維修之電腦,可見被告己○○之金石頓公 司確有非法重製告訴人上開電腦程式軟體之情無訛。 (四)此外告訴人庚○○○公司、奧多比公司就其擁有上開電腦程式軟體之著作 財產權,亦有提出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明資料在卷可按。按著作權法第四條 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 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 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 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 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 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而目前與我 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 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 我國與美國間定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告訴人上開所有之電腦程式軟體,係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被告己○○就其上開所辯,空言巧飾,要屬畏罪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犯行應堪以認定。二、被告己○○擅自重製灌錄告訴人上開電腦工具程式軟體供己使用,核其此所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重製罪。又其擅將告訴人上開電腦工具程式 軟體重製灌錄於組裝電腦內併售於顧客,核其此所為則係犯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 二項之意圖銷售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意圖 營利而交付擅自重製物罪。被告己○○所犯上開三罪,均與「丁○○」及金石頓 公司其他不詳員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所犯上開三 罪,各罪之多次犯行,均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均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再者,被告己○○上開所 犯意圖銷售擅自重製罪及意圖營利而交付擅自重製物罪,此部分二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擅自重製罪處斷。又其意圖銷售擅自重製 罪與前開所犯擅自重製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罪名不同,應分論 併罰之。公訴意旨認被告此二罪係有連續犯關係,應從重論以一罪云云,容有未 洽,蓋被告此二個重製行為,一係重製供己使用,一係重製意圖販售,二者犯意 各別,顯非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故難認其間有連續犯關係,附此敘 明。另公訴意旨起訴法條雖未論及被告己○○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而交付擅自重製 物罪部分,惟起訴事實已記載明確,且屬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得併予審究,併此 敘明。爰審酌被告己○○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及社會公益 所生之危害、所獲不法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 擅自重製WINDOWS 95電腦軟體之光碟一片,係共犯丁○○所有供與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爰併予依法宣告沒收。




三、又被告金石頓公司因其代表人己○○,因執行業務犯前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三條等罪,該法人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科以代表人所犯該條項 之罪之罰金。爰審酌其代表人己○○上開犯罪情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並定其應執行之罰金。
四、另查金石頓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先後變 更登記負責人為戊○○、壬○○,惟訊據證人戊○○、壬○○均證稱:不知被登 記為金石頓公司負責人之情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十 八日訊問筆錄),又訊據證人辛○○、乙○○亦均證稱:伊等未出資為金石頓公 司股東,並不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被登記為金石頓公司股東等語(見本院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被告己○○雖辯稱:伊於八十八年九月即將 金石頓公司轉讓予「癸○○」云云,惟其並無法提出「癸○○」之詳細年籍供查 核,且據戊○○所稱:伊係自八十八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在金石頓公司任 職擔任工程師,當時金石頓公司實際負責人係己○○,伊在公司任職時將身分證 影本交給己○○,不知何以變成公司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訊 問筆錄),被告己○○上開所辯,要難認係屬實,衡諸上情,被告己○○顯然另 涉有虛偽變更金石頓公司股東、負責人等偽造文書犯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附表:
┌────┬─────────┬──┬────────────┬────┐
│電腦編號│電腦內重製軟體名稱│版本│ 序 號 │著作權人│
├────┼─────────┼──┼────────────┼────┤
│ A │Windows │98 │00000-000-0000000-00000 │微軟公司│
│ ├─────────┼──┼────────────┤ │
│ │Word │9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97 │同右 │ │
│ ├─────────┼──┼────────────┤ │
│ │PowerPoint │97 │同右 │ │
│ ├─────────┼──┼────────────┤ │
│ │Access │97 │同右 │ │
│ ├─────────┼──┼────────────┤ │
│ │Outlook │97 │同右 │ │
├────┼─────────┼──┼────────────┼────┤
│ B │Windows │98 │27098-OEM-0000000-00000 │微軟公司│
│ │ │ │ │ │
│ ├─────────┼──┼────────────┤ │
│ │Word │9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97 │同右 │ │
│ ├─────────┼──┼────────────┤ │
│ │PowerPoint │97 │同右 │ │
│ ├─────────┼──┼────────────┤ │




│ │Access │97 │同右 │ │
│ ├─────────┼──┼────────────┤ │
│ │Outlook │97 │同右 │ │
│ ├─────────┼──┼────────────┼────┤
│ │Adobe Photoshop │5.0 │pww401R0000000 │奧多比公│
│ │ │ │ │司 │
├────┼─────────┼──┼────────────┼────┤
│ P1 │Windows │98 │03399-OEM-0000000-00000 │微軟公司│
│ │ │ │ │ │
│ ├─────────┼──┼────────────┤ │
│ │Word │9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97 │同右 │ │
│ ├─────────┼──┼────────────┤ │
│ │PowerPoint │97 │同右 │ │
│ ├─────────┼──┼────────────┤ │
│ │Access │97 │同右 │ │
│ ├─────────┼──┼────────────┤ │
│ │Outlook │97 │同右 │ │
├────┼─────────┼──┼────────────┼────┤
│ P3 │Windows │98 │17096-OWM-0000000-00000 │微軟公司│
│ │ │ │ │ │
│ ├─────────┼──┼────────────┤ │
│ │Word │9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97 │同右 │ │
│ ├─────────┼──┼────────────┤ │
│ │PowerPoint │97 │同右 │ │
│ ├─────────┼──┼────────────┤ │
│ │Outlook │97 │同右 │ │
│ ├─────────┼──┼────────────┤ │
│ │Project │98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Adobe Photoshop │4.0 │000-0000000-000 │奧多比公│
│ │ │ │ │司 │
├────┼─────────┼──┼────────────┼────┤
│ P2 │Windows │98 │03399-OEM-0000000-00000 │微軟公司│
│ │ │ │ │ │
│ ├─────────┼──┼────────────┤ │
│ │Word │97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Excel │97 │同右 │ │
│ ├─────────┼──┼────────────┤ │
│ │PowerPoint │97 │同右 │ │
│ ├─────────┼──┼────────────┤ │
│ │Access │97 │同右 │ │
│ ├─────────┼──┼────────────┤ │
│ │Outlook │97 │同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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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石頓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