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61號
KSDV,102,訴,2161,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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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61號
原   告 鍾建昌
      鍾華昌
      鍾秋珠
      鍾秋美
      鍾張玉金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鍾春得
      鍾運得
      林鍾貴蘭
      李鍾貴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鍾貴吉(即鍾貴梅)
      張光仁
前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
被   告 張光清
訴訟代理人 張志揚
被   告 張玉貞
      張美玉
前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梅
前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
被   告 張玉慧
      蕭進財
      蕭美珠
      蕭英珠
      蕭滿珠
      鍾火得
前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文昌
      吳菊聯
被   告 李鍾貴喜
      鍾堂昌
      鍾兆昌
      鍾美昌
      蕭玉珠
      唐國祥
      鍾閎名
兼前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鍾黃春玉
被   告 鍾文斌
      鍾秀蓉
      鍾廣昌
訴訟代理人 鍾富昌
兼前列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滿昌
被   告 鍾榮昌
訴訟代理人 鍾承晏
被   告 鍾岢屹
      羅國榮
      羅國源
      羅國鈞
      羅國秀
      羅嘉玲
兼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宋雲娣
被   告 鍾玉杞
      吳先艷
      紀双
      鍾朝欽
      鍾麗娟
      鍾麗珠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佳容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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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