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61號原 告 鍾建昌 鍾華昌 鍾秋珠 鍾秋美 鍾張玉金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被 告 鍾春得 鍾運得 林鍾貴蘭 李鍾貴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鍾貴吉(即鍾貴梅) 張光仁前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被 告 張光清訴訟代理人 張志揚被 告 張玉貞 張美玉前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梅前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被 告 張玉慧 蕭進財 蕭美珠 蕭英珠 蕭滿珠 鍾火得前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文昌 吳菊聯被 告 李鍾貴喜 鍾堂昌 鍾兆昌 鍾美昌 蕭玉珠 唐國祥 鍾閎名兼前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黃春玉被 告 鍾文斌 鍾秀蓉 鍾廣昌訴訟代理人 鍾富昌兼前列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滿昌被 告 鍾榮昌訴訟代理人 鍾承晏被 告 鍾岢屹 羅國榮 羅國源 羅國鈞 羅國秀 羅嘉玲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宋雲娣被 告 鍾玉杞 吳先艷 紀双 鍾朝欽 鍾麗娟 鍾麗珠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佳容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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