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26號
KSDV,102,建,126,2015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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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22日102年度建字第12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11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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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