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反訴被告
即原 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
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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