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88號
KSDM,104,聲,688,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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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 聲
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隆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並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3 月18 日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 102 年2 月3 日、102 年4 月30日、102 年12月8 日、102 年12月13日、102 年12月15日、102 年12月18日、102 年12 月21日、103 年1 月19日、103 年1 月28日、103 年2 月5 日,再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判處 並定應執行刑3 年確定,然受刑人上開103 年度簡字第3998 號判決所犯之罪,符合前揭累犯之要件,且於裁判確定後始 發覺,爰依刑法第48條規定更定累犯之刑等語。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甚明。又被告所犯數罪,如符合刑法第50條、第 51條應併合處罰之要件,雖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其中一罪且先執行,嗣法院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數 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則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 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其在未裁定 前已先執行之罪,僅應自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 (103 年度台非字第255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次)、5 月(1 次)、4 月(3 次),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且於該判決中並未 論以累犯一節,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下稱本案),先予敘明。
㈡又受刑人前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591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62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次)、 4 月(1 次)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117號裁定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下稱A 案),於98年7 月9 日入監,於99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原保護 管束期滿日:100 年3 月18日)一情,亦有上開裁定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 月21日法



矯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 ㈢再受刑人於上開99年度審聲字第2117號裁定之最初判決確定 日(97年7 月21日)前之96年2 月、96年5 月,另犯偽造文 書等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 刑1 年4 月、4 月確定(下稱B 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上開A 案、B 案嗣經屏東地 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8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是本件A 案雖已先為執行,然因嗣後尚有B 案 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併合處罰之要件,而經法院重新定 其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故在所裁定之執行刑 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 情事,依上開說明,A 案已先執行之罪,僅應自執行刑中扣 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故聲請人執此謂A 案已執行完畢, 本案漏未論以累犯云云,即有誤會。
㈣至上開A 案雖於99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本擬於 100 年3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然上開A 案之假釋,因前揭 所述之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之緣故,導致原假 釋因不符合條件而經法務部予以註銷等情,有法務部101 年 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 第二監獄101 年5 月18日、101 年7 月24日函附卷可憑,是 上開A 案之假釋既已遭註銷,則原保護管束期滿日當然失效 ,自不生視為執行完畢之法律效果,故聲請意旨認為A 案已 於100 年3 月18日執行完畢一情,即有違誤。此外,本院復 查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均無於本案犯罪前5 年以內,有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自無其他得論以累犯之情事。從而 ,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本院更定累犯之刑,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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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