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37號
KSDM,104,聲,123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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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俊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肆伍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俊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規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販賣毒品犯行部 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10月確定;另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則經本院以102年度 審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該刑 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2包(合計驗前 淨重0.264公克,合計驗後淨重0.24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4年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1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執聲卷第7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 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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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