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828號
PCDM,89,訴,1828,200103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日

1/1頁


參考資料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