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羅銘忠
被 告 黃新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44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訴訟(本 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443 號),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經 辯論終結,嗣於同年2 月25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 月 9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容有未 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