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893號
KSDM,104,簡,893,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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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TRONG THANH(中文譯名:吳重成
      LE VAN THONG(中文譯名:黎文通)
      NGUYEN VAN NAM(中文譯名:阮文男
      TRAN ANH CHUNG(中文譯名:陳英總)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2505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73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NGO TRONG THANH、LE VAN THONG、NGUYEN VAN NAM 、TRAN ANHCHUNG 均未經許可入國,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均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NGO TRONG THANH、LE VAN THONG、NGUYEN VAN NAM 、TRAN ANHCHUNG 均為越南國人,且均係萬那杜籍漁船「海洋發展2 號」(OCEAN VENTUREⅡ ,下稱前開漁船)所僱用之漁工。 該漁船於民國104年1月10日中午12時許自高雄港報關出港後 ,渠等明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竟於同日晚間10時許, 趁前開漁船在高雄近海作業之機會,基於非法入境我國之犯 意,各自攜帶1 具以船上之救生圈及木板綁成之載具後,一 同自船尾躍入海中,循燈光朝岸邊游去,以此偷渡方式進入 我國。嗣因渠等體力不濟而攀附在高雄市旗津區中洲外海污 水處理廠之水管警示浮筒上休息時,為本國籍漁舢港外 801 號舢舨船長陳O合於翌日(11日)上午7 時30分駕船經過時 發現,隨即將渠4 人救上舢舨船,並通報高雄海巡隊前來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經證人陳O合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7頁 ),且有前開漁船人員名單、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 五(高雄)海巡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 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救生圈4個及木板7片等可資佐證(見警 卷第18、30至32頁),復據被告4 人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 審易卷第38頁),足認渠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 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 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按未經許可出入國境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固有處罰規 定,惟其後入出國及移民法亦於第7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 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此與上揭國家安全 法規定,不僅實質內容相同,且2 者法定刑亦無二致。惟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 條立法意旨所示:「為統籌入出國管 理,確保國家安全;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暨國家 安全法第1 條立法意旨所示「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 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兩者雖均為確保國家安全而設,然前者係專就入出境管 理事項有所規範,顯為後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當應優先論以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74條之罪,且毋庸再論以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之罪,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 入國罪。爰審酌被告4 人均為越南籍而為外國人,以偷渡方 式進入臺灣地區,有礙於我國政府對入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 維護,惟念及被告4 人在臺期間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4 人均係越南籍人,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 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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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