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181號
KSDM,104,簡,118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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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80號
                   104年度簡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全
上列被告因恐嚇、毀謗案件(共二案),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0726號;104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8號) ,
本院合併審理,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明全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誹謗文字海報共捌張,均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誹謗文字海報共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蘇明全因恐嚇、誹謗等案件(共二案),經檢察官分別 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全部犯行,本院認依其 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合併以簡易判決 處刑(①原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498 號,改分104 年度簡 字第1181號〈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0726 號〉、②原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546 號,改分104 年度簡字第1180號〈 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4156、4158號〉),合先敘明。二、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一 、附件二所載)。
三、核被告所為:㈠如附件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㈡如附 件二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所為:⑴如附件一起訴書所載之張貼8 張海報誹謗告訴人陳 怡珍;⑵附件一起訴書附表所載傳送10通簡訊恐嚇陳怡珍; ⑶附件二起訴書附表㈠所載傳送12通簡訊恐嚇陳怡珍;⑷附 件二起訴書附表㈡所載傳送46通簡訊恐嚇告訴人陳春福,各 係基於:於民國103 年1 月下旬期間誹謗陳怡珍之同一目的 、同年1 月中下旬期間恐嚇陳怡珍之同一目的、同年2 月下 旬至3 月上旬期間恐嚇陳怡珍之同一目的、同年2 月中下旬 至4 月中旬期間恐嚇陳春福之同一目的,於每一時期之密接



時間內,先後張貼多張誹謗文字海報、傳送多通恐嚇簡訊, 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該恐嚇、誹謗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上開散布文字誹謗1 罪、恐嚇危害安全3 罪,有因 犯罪時地並非密接,或被害對象不同,或行為方式相異,顯 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自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於102 年5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屬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另有恐嚇、詐欺、侵占 、竊盜、違反電信法等多項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查, 素行不端,因感情困擾,竟多次以行動電話傳送威脅內容之 簡訊,分別恐嚇告訴人陳怡珍及陳春福,致使二人心恐懼, 復於陳怡珍住處周遭張貼誹謗文字海報,傳述指摘足以毀損 陳怡珍名譽之事,致使陳怡珍心理受創,告訴人二人均當庭 請求從重量刑;兼衡被告坦承全部犯行,表示知錯,請求與 告訴人和解,惟告訴人不願和解,已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求償,犯罪後態度尚非過劣,自述教育程度高職畢業,經濟 狀況小康,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所生危害、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誹謗文字海報共8 張,均屬被告所有,於本案張貼後 所剩餘,供其犯加重誹謗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該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第449 條之 1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 310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 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0726號
被 告 蘇明全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

居高雄市路○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明全為陳怡珍工作上所認識之客人,嗣因蘇明全因陳怡珍 結交男友而心生不快,竟基於恐嚇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接續以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發送如附表所示之 加害身體之簡訊內容,至在高雄市之陳怡珍所使用行動電話 門號 0000-000000號,使陳怡珍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 全。又蘇明全另基於妨害陳怡珍名譽之接續犯意,於103年1 月20日20時許、21日21時許及24日22時午,接續在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社區大樓大門、圍牆欄杆及陳怡珍所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上,張貼內容 為:「本棟23號8樓陳怡珍工作妓女不要臉、他身上有不好 的病、住戶們要小心他一點,幹欠錢不還、臭婊子,保全請 轉告她,他做一次2500,全家死光光」不雅文字之海報數張 ,以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陳怡珍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陳怡 珍。
二、案經陳怡珍告訴及陳春福告發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蘇明全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
│ │詞 │ 張貼上揭不雅文字之海報│
│ │ │ 後,以傳簡訊通知陳怡珍│
│ │ │ 下樓觀看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103年1月21日及│
│ │ │ 同年月24日監視錄影器所│
│ │ │ 拍攝張貼海報之人(戴安│
│ │ │ 全帽穿白色外套的男子)│
│ │ │ ,是伊本人無誤。 │
│ │ │3.被告坦承行動電話門號是│
│ │ │ 0000-000000 號,係伊使│
│ │ │ 用無誤。 │
├──┼───────────┼────────────┤
│ 2 │告訴人陳怡珍於偵查中之│1.證明被告使用行動電話門│
│ │指訴 │ 號 0000-000000號,以附│
│ │ │ 表所示之簡訊內容恐嚇伊│
│ │ │ 之事實。 │
│ │ │2.被告在伊住處社區大樓之│
│ │ │ 大門、圍牆欄杆及機車椅│
│ │ │ 墊上,張貼上揭不雅文字│
│ │ │ 之海報之事實。 │
├──┼───────────┼────────────┤
│ 3 │證人陳春福於偵查中之證│1.證明被告於103年1月23日│
│ │詞 │ 起,陸續張貼上揭不雅文│
│ │ │ 字之海報誹謗陳怡珍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於103年1月24日│
│ │ │ ,又至陳怡珍住處,被告│
│ │ │ 當時手持上揭不雅文字之│
│ │ │ 海報之事實。 │
├──┼───────────┼────────────┤
│ 4 │證人樊文山於偵查中之證│證明伊於103年1月24日,因│
│ │詞 │被告至陳怡珍住處張貼上揭│
│ │ │不雅文字之海報,當場發現│
│ │ │被告手持不雅文字之海報,│




│ │ │且在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置物│
│ │ │箱內,亦發現有不雅文字之│
│ │ │海報之事實。 │
├──┼───────────┼────────────┤
│ 5 │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董志│證明該警員於103年1月24日│
│ │忠於偵查中之證詞 │到現場處理時,被告當場承│
│ │ │認上揭不雅文字之海報均系│
│ │ │其所張貼之事實。 │
├──┼───────────┼────────────┤
│ 6 │手機簡訊照片10張 │1.證明被告以簡訊恐嚇陳怡│
│ │ │ 珍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張貼上揭不雅文│
│ │ │ 字之海報後,以簡訊通知│
│ │ │ 陳怡珍下樓觀看之事實。│
├──┼───────────┼────────────┤
│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證明被告持有扣案之不雅海│
│ │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監 │報,且於103年1月21日及24│
│ │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 │日至陳怡珍住處社區大樓門│
│ │現場照片11張 │口大門、圍牆欄杆及機車椅│
│ │ │墊上,張貼誹謗陳怡珍不雅│
│ │ │文字之海報,以此方式誹謗│
│ │ │陳怡珍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蘇明全傳送簡訊以恐嚇告訴人陳怡珍之行為,係犯刑 法第 305條恐嚇危安罪嫌;其張貼不雅文字之海報以誹謗告 訴人名譽之行為,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又被告上開恐嚇危安及妨害名譽之行為,均基於不滿告訴人 結交男友,遂多次以簡訊傳送恫嚇告訴人及張貼不雅文字之 海報行為,其時間、地點密接,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請均依 接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附表:(恐嚇部分)




┌──┬──────┬────────┬─────────────┐
│編號│ 時間 │發送人及行動電話│簡訊內容 │
│ │ │門號 │ │
├──┼──────┼────────┼─────────────┤
│ 一 │103年1月19日│蘇明全 │「你為什麼不去高層樓下去就│
│ │凌晨1時4分許│0000000000 │算了這樣不是很好嗎?」 │
├──┼──────┼────────┼─────────────┤
│ 二 │103年1月19日│同上 │「你除了死沒有了.」 │
│ │凌晨1時38分 │ │ │
│ │許 │ │ │
├──┼──────┼────────┼─────────────┤
│ 三 │103年1月19日│同上 │「要不然我們會二個人在這裡│
│ │19時18分許 │ │保護你?」 │
├──┼──────┼────────┼─────────────┤
│ 四 │103年1月20日│同上 │「我看你過年也不用過!你沒│
│ │18時54分許 │ │有面子了!瞭解嗎?」 │
├──┼──────┼────────┼─────────────┤
│ 五 │103年1月21日│同上 │「沒有關係. 每天的生活會不│
│ │7時1分許 │ │好過的很沒有面子你可以看?│
│ │ │ │」 │
├──┼──────┼────────┼─────────────┤
│ 六 │103年1月21日│同上 │「公車~你們全家沒有一個用│
│ │12時46分許 │ │多不敢接我電話!死亡你回我│
│ │ │ │電話!」 │
├──┼──────┼────────┼─────────────┤
│ 七 │103年1月21日│同上 │「反正我們有時間也有錢可以│
│ │18時25分許 │ │和你完到底你每天一定會沒面│
│ │ │ │子見人你就是不要被我們看到│
│ │ │ │沒有一個有用好好和你說就不│
│ │ │ │要自己小心!回個電話?」 │
├──┼──────┼────────┼─────────────┤
│ 八 │103年1月23日│同上 │「你如果不想好好的過年也沒│
│ │21時15分許 │ │有關係?」 │
├──┼──────┼────────┼─────────────┤
│ 九 │103年1月24日│同上 │「起來了先電話!要不然有你│
│ │凌晨 3時51分│ │好看?」 │
│ │許 │ │ │
├──┼──────┼────────┼─────────────┤
│ 十 │103年1月24日│同上 │「我們的事情也要處理. 你不│
│ │17時17分許 │ │要以為我們找不到你. 是不要│




│ │ │ │而已. 出來面對比較好. 美女│
│ │ │ │回個電話?」 │
└──┴──────┴────────┴─────────────┘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4156號
104年度偵字第4158號
被 告 蘇明全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

居高雄市路○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明全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 1891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5月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欲追求舊識陳怡珍不成,竟 心生不滿,進而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㈠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㈠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簡訊至陳怡珍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及於附表㈡所示之時間,以附表㈡所示之 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簡訊至陳怡珍之父陳春福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而分別以附表㈠、㈡所示之內容恐嚇陳怡珍 、陳春福,致陳怡珍、陳春福均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怡珍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送暨陳春福告 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蘇明全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持用0000000000號│
│ │述 │行動電話門號,及其曾傳送│
│ │ │恐嚇簡訊予告訴人陳怡珍、│
│ │ │陳春福之事實 │
├──┼───────────┼────────────┤
│ 2 │告訴人陳怡珍於警詢時及│被告傳送行動電話簡訊恐嚇│
│ │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陳怡珍之事實 │
├──┼───────────┼────────────┤




│ 3 │告訴人陳春福於偵查中之│被告傳送行動電話簡訊恐嚇│
│ │指訴 │告訴人陳春福之事實 │
├──┼───────────┼────────────┤
│ 4 │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
│ │ │人係被告蘇明全,其曾將該│
│ │ │門號SIM卡植入序號「35771│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嗣該序號行動電話於103年2│
│ │ │月下旬,經先後植入092804│
│ │ │8110、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門號SIM卡;復於103年3 │
│ │ │月間,經植入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之 │
│ │ │事實 │
├──┼───────────┼────────────┤
│ 5 │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 │佐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述│
│ │ │之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其分別以行動電 話簡訊恐嚇告訴人陳怡珍、陳春福,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 害人之安全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又其於密接之時間內,前 後多次傳送內容均有重複或語意雷同之簡訊予告訴人2人, 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為之,請均論以接續犯。再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附表㈠:
┌──┬──────┬─────┬───────────┐
│編號│傳送簡訊時間│使用之行動│ 簡訊內容 │
│ │ │電話門號 │ │
├──┼──────┼─────┼───────────┤
│ 1 │103年2月20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
│ │9時3分許 │ │孫子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
│ │ │ │好要小心一點? │
├──┼──────┼─────┼───────────┤
│ 2 │103年2月26日│0000000000│你如果被我們找到你一定│




│ │18時43分許 │ │會見不到你的家人!... │
├──┼──────┼─────┼───────────┤
│ 3 │103年2月26日│0000000000│我們也是會找你家人那裡│
│ │23時37分許 │ │家人沒有面子沒有用的東│
│ │ │ │西?我們就玩你們的家人│
│ │ │ │就好了? │
├──┼──────┼─────┼───────────┤
│ 4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我們也是會找你家人出氣│
│ │8時29分許 │ │的? │
├──┼──────┼─────┼───────────┤
│ 5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
│ │17時59分許 │ │孫子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
│ │ │ │好要小心一點? │
├──┼──────┼─────┼───────────┤
│ 6 │103年2月28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
│ │2時58分許 │ │孫子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
│ │ │ │好要小心一點? │
├──┼──────┼─────┼───────────┤
│ 7 │103年3月5日6│0000000000│. . . 你在不回電話沒有│
│ │時3分許 │ │關係!我們在去等你家人│
│ │ │ │就好了!你不要以為我們│
│ │ │ │真不敢對付你家人? │
├──┼──────┼─────┼───────────┤
│ 8 │103年3月7日8│0000000000│你一樣住在你現在住的地│
│ │時58分許 │ │方!我們已經查出來了!│
│ │ │ │我會通知找人公司每天多│
│ │ │ │去你家等你就好了! │
├──┼──────┼─────┼───────────┤
│ 9 │103年3月8日 │0000000000│我們知道你住在那裡了!│
│ │15時35分許 │ │你就不要被我們的人到等│
│ │ │ │!幹你娘! │
├──┼──────┼─────┼───────────┤
│ 10 │103年3月10日│0000000000│要不要去你家人大樓下貼│
│ │7時59分許 │ │春聯!這一次我不會自己│
│ │ │ │去了! │
├──┼──────┼─────┼───────────┤
│ 11 │103年3月10日│0000000000│陳怡珍!你這個老妓女!│
│ │19時18分許 │ │龜兒子!臭表子!不敢出│
│ │ │ │面處理!也不敢回電話!│
│ │ │ │沒用的東西!你不如去死│




│ │ │ │一死算了!這樣不是很好│
│ │ │ │嗎!你會全家大小不得好│
│ │ │ │死? │
├──┼──────┼─────┼───────────┤
│ 12 │103年3月11日│0000000000│我們每天就在外面等你就│
│ │5時3分許 │ │不要被等到!你就知道死│
│ │ │ │了! │
└──┴──────┴─────┴───────────┘
附表㈡:
┌──┬──────┬─────┬───────────┐
│編號│傳送簡訊日期│使用之行動│ 簡訊內容 │
│ │ │電話門號 │ │
├──┼──────┼─────┼───────────┤
│ 1 │103年2月19日│0000000000│告訴你女兒回我電話!要│
│ │ │ │不然!如果被找人公司找│
│ │ │ │到的話就不好看了!我們│
│ │ │ │知道你孫子在那裡上課了│
│ │ │ │!我這個是人頭號碼? │
├──┼──────┼─────┼───────────┤
│ 2 │103年2月23日│0000000000│你告訴你女兒和我聯絡要│
│ │ │ │不然我們就等的看! │
├──┼──────┼─────┼───────────┤
│ 3 │103年2月25日│0000000000│你告訴你女兒和我聯絡要│
│ │ │ │不然我們就等的看! │
├──┼──────┼─────┼───────────┤
│ 4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你們大樓的人很快就會知│
│ │ │ │道!你女兒沒有錢多用自│
│ │ │ │己的身體去換錢了! │
├──┼──────┼─────┼───────────┤
│ 5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你家人還有你一定會生不│
│ │ │ │如死? │
├──┼──────┼─────┼───────────┤
│ 6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我們找到│
│ │ │ │龜兒子! │
├──┼──────┼─────┼───────────┤
│ 7 │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找人公司每天多會出去找│
│ │ │ │你女兒! │
├──┼──────┼─────┼───────────┤
│ 8 │103年2月28日│0000000000│你告訴你女兒和我聯絡要│
│ │ │ │不然我們就等的看! │




├──┼──────┼─────┼───────────┤
│ 9 │103年2月28日│0000000000│要不要去你家人大樓下貼│
│ │ │ │春聯!這一次我不會自己│
│ │ │ │去了! │
├──┼──────┼─────┼───────────┤
│ 10 │103年2月28日│0000000000│我們的事你不要害到自己│
│ │ │ │的家人!你不要以為我們│
│ │ │ │不敢!我們沒有什麼不敢│
│ │ │ │的是給你機會回我電話!│
│ │ │ │警察不可能保護你們到死│
│ │ │ │了解嗎!我們的地方在!│
│ │ │ │太子酒店 │
├──┼──────┼─────┼───────────┤
│ 11 │103年3月1日 │0000000000│你告訴你女兒和我聯絡要│
│ │ │ │不然我們就等的看! │
├──┼──────┼─────┼───────────┤
│ 12 │103年3月1日 │0000000000│陳怡珍!你這個老妓女!│
│ │ │ │龜兒子!臭表子!不敢出│
│ │ │ │面處理!也不敢回電話!│
│ │ │ │沒用的東西!你不如去死│
│ │ │ │一死算了!這樣不是很好│
│ │ │ │嗎!你會全家大小不得好│
│ │ │ │死? │
├──┼──────┼─────┼───────────┤
│ 13 │103年3月3日 │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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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年3月12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
│ │ │ │孫子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
│ │ │ │好要小心一點!沒有關係│
│ │ │ │我們就先從你媽媽下手你│
│ │ │ │看看我們敢不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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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年3月12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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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年3月13日│0000000000│你告訴你女兒回我電話要│
│ │ │ │不然就不好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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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年3月14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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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年3月14日│0000000000│我們知道你住在那裡了!│
│ │ │ │你就不要被我們的人到等│
│ │ │ │!幹你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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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3年3月14日│0000000000│陳金福龜公!我們知道你│
│ │ │ │女兒住在那裡了!你要告│
│ │ │ │他不要出門要不然會被綁│
│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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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3年3月14日│0000000000│出門小心一點!不要被我│
│ │ │ │們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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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3年3月15日│0000000000│我們每天就在外面等你就│
│ │ │ │不要被等到!你就知道死│
│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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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3年3月15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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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3年3月18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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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3年3月18日│0000000000│要不要去你家人大樓下貼│
│ │ │ │春聯!這一次我不會自己│
│ │ │ │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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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3年3月18日│0000000000│你老婆每天早上七點多送│
│ │ │ │孫子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
│ │ │ │好要小心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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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3年3月20日│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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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3年3月20日│0000000000│出門要小心一點!不要被│
│ │ │ │我們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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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3年4月1日 │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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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3年4月2日 │0000000000│出門小心一點!不要被我│
│ │ │ │們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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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3年4月2日 │0000000000│我們每天就在外面等你就│
│ │ │ │不要被等到!你就知道死│
│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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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3年4月4日 │0000000000│我們每天就在外面等你就│
│ │ │ │不要被等到!你就知道死│
│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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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3年4月4日 │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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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3年4月4日 │0000000000│你就不要被找到要不然你│
│ │ │ │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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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3年4月5日 │0000000000│你女兒就不要被找到要不│
│ │ │ │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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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