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416號
KSDM,104,審易,416,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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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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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