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奇讚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
偵字第2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 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