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清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姚清文因缺血性腦中風,自103年4月18日至104年1月 10日,於國軍高雄總醫院住院5次,至104年3月3日回診時, 意識狀況為木僵,昏迷指數為10,因多次腦中風,導致無法 有清楚的意識表達能力,需不斷提醒及較長時間等待,才有 簡單的肢體表達動作等情,有國軍高雄總醫院104年2月25日 、同年3月9日函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目前因上開疾病 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 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