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2號
SLDV,106,補,832,201708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吳素琴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祐緯俞渼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叁萬壹仟
玖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6 年5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377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50,000 元,即新臺幣10,631
   ,950元(30.377×350,000 =10,631,95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