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吳素琴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祐緯、俞渼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叁萬壹仟
玖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6 年5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377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50,000 元,即新臺幣10,631
,950元(30.377×350,000 =10,63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