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23號
KSDM,103,訴,723,2015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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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小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1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 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 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二、上訴人即被告謝小琪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對本院104年1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並得請 求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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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