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66號
KSDM,103,易,866,201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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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晚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
第14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晚成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查被告謝晚成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於民國 103年12月19日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嫌疑重大,經通緝 到案後,當庭表示將來仍未必有意願遵期到庭,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為保全本案之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 於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之審判程序業已言詞辯論終結, 且向被告及其家屬確認後,被告會固定居住於上揭處所,即 難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 104年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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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