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957號
KSDM,103,審易,2957,201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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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957號
被   告 林新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07
號、第17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林新傳已於審判中自白 犯罪,本院認依其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於同案被告洪仲慶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審結(104 年度簡 字第729 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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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