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659號
KSDM,103,審易,2659,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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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星澐
      葉俊庭
      白淑芬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0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何星澐葉俊庭白淑芬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星澐葉俊庭白淑芬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 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何星澐葉俊庭白淑芬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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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