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豪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
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1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為成年人,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 方軍事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 定,於民國98年9 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9年3 月 14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竟基 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收取重利之犯意,使用附表二編號2 所示電話為聯絡工具,並以附表二編號61之筆記為紀錄,於 附表一編號1 、2 、4 、5 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 欄所示之計息方法,貸予金錢給附表一編號1 、2 、4 、5 所示辛○○、丁○○、庚○○、甲○○等人後,收取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重利;另明知李○洲(84年6 月出生,於案發時 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規 定,於判決書內不記載其全名)為少年,仍於附表一編號3 之時間,與李○洲基於共同犯重利罪之犯意聯絡,貸予金錢 予己○○,並向之收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方於 102 年5 月29日、102 年7 月25日,分別至李○洲及丙○○ 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前曾因於99年11月15日借貸金錢新臺幣(下同)3 萬元 予辛○○(即蘇辛○○)並收取重利,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 上字第170 號判拘役50日確定,此有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被告及辯護人亦據此主張本 案附表一編號1 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而證人辛○○於本院審 理中固證稱:我跟被告借了1 次錢,金額3 萬元,只有借1 次. . . 被告前一次被查獲時我已經清償完畢(院卷第62、 63頁),惟被告前次遭查獲之時間為101 年2 月23日,同日 警方亦扣得蘇辛○○為發票人之本票3 張,票面金額均為3
萬元,發票日期分別為99年11月15日及100 年2 月11日,此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2 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上開3 張本票之影本可參。對照本次扣案由辛○ ○為發票人之本票共有2 張,票號相連,票面日期分別為10 1 年2 月27日及101 年3 月15日(參警卷第142 頁),顯為 辛○○於被告涉嫌前案經查獲後重新開立,證人辛○○亦證 稱:因為被告說之前開的票被法院沒收,所以要我重開,我 在簽本案這兩張票的時候還沒有清償完,後來我分了好幾期 清償,我原來開的本票被沒收後,被告就沒有跟我要利息, 我清償本金而已(院卷第63頁),足認被告於前次為警查獲 當時,辛○○尚未清償完畢,故被告仍有要求辛○○開立本 票及償還款項,並由辛○○償還金錢之事實。被告於前案被 查獲前,即有向辛○○收取與本金不相當之重利,於前案被 查獲後,雖係以清償本金為由要求辛○○償還,惟實際上本 金及利息無法明確區別,辛○○就該筆借款有償還被告一定 之款項(依證人辛○○於本次警詢中證述,其最少繳交過7 個月之利息,金額有63000 元以上【參警卷第140 頁】,惟 辛○○實拿27000 元),辛○○於前案被查獲後再對被告清 償之款項,實難認非屬重利,被告於前案被查獲後繼續向辛 ○○收取款項之事實,即難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無 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 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辯護 人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 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 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 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
訊據被告丙○○對於附表一編號2 至5 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 諱,對附表一編號1 部分,則辯稱:扣案之本票是請辛○○ 重新開立的,只有借款給辛○○1 次,該部分之犯行已經判 決確定。經查:
㈠ 附表一編號1 部分
1.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先證稱:我只向被告借過1 次錢, 金額3 萬元,忘記是什麼時候借的,被告前一次被查獲當時 ,我已經清償完畢(院卷第62、63頁),後又證稱:被告說
之前開的票被法院沒收,所以要我重開,我在簽這兩張票的 時候還沒有清償完,後來我分了好幾期清償,本票被沒收後 ,被告就沒有跟我要利息,我清償本金而已(院卷第63頁) 。衡諸常情,如辛○○於被告前次遭查獲時即已清償完畢, 則當時辛○○即可取回本票,較無可能將其簽立之本票留存 於被告處,且依常情,於借貸關係中簽立本票之意即在擔保 清償,故縱使辛○○於被告前次被查獲時尚未取回本票,被 告亦無可能再要求辛○○重新開立本票,辛○○更無可能對 其已清償完畢之借款簽立本票予被告,對照辛○○於99年11 月15日向被告借款,即簽立日期為99年11月15日之本票擔保 (參前案之辛○○調查筆錄及扣案本票影本),本次扣案之 本票票面日期則分別為101 年2 月27日及101 年3 月15日, 上開本票應確實為被告前案經查獲後再請辛○○開立。是被 告前次被查獲時,辛○○應尚未清償完畢無誤,辛○○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前次被查獲之際其已清償完畢,當與事實 有所出入。
2.而就辛○○清償款項之情形,證人辛○○於前案警詢中證稱 :我陸陸續續繳交利息共20期,總共交60000 元,於本案警 詢中則證稱:我最少繳了7 個月的利息,金額最少有63000 元以上,都已經超過我當初跟他借的本金了,本金至今都還 未還(警卷第140 頁),於103 年4 月10日本案偵查中則證 稱:我還沒有還完(他字卷第340 頁),前後有所出入,惟 均可知悉辛○○於前案被查獲前,即已對被告清償高於本金 之款項。被告卻仍於前案被查獲後,請辛○○重新開立本票 擔保,並以清償本金為由,要求辛○○清償本金即3 萬元, 其於前開受查獲後再向辛○○收取款項之行為,仍應以重利 罪論,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自堪認定。起訴書記載借款日期 為101 年2 月27日,應予更正。
㈡ 附表一編號2 至5 部分,除經被告自白,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 12至16頁、警聲搜卷第9 頁反面至第19頁)、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2 、61所示之物足憑,復分別有另案少年李○洲之證述 、證人即被害人丁○○、己○○、庚○○、甲○○之證述及 渠等所簽立之本票影本、身分證件等在卷可參(出處詳如附 表證據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㈢ 綜上所述,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 罪科刑。
二、論罪
㈠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規定,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罪,係規 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罪,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 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該條之法律效果已有變更 。是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本案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㈡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共5 罪)。 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告與少年李○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就附表一編號3 部 分,被告為成年人而與少年共同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遞加其刑。被告所犯 上開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科刑
㈠ 爰審酌被告前因犯重利罪,於101 年2 月23日經查獲,該案 於101 年12月25日方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2 年7 月26日才由本院判刑確定,被告竟於被查獲後旋即另起 爐灶,再為本件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犯行,甚至另要求前 案之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1 之辛○○繼續償還款項,其行為 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均坦認犯罪之客觀事實,及被告自稱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因另案在監執行之生活狀況(院 卷第86頁),及各次收取利息之利率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 被告所犯各罪均為重利罪,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及被告現即 因重利罪在監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拘役120 日),欲達成 教化效果所需施以之制裁強度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㈡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2 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 及編號61之手寫借款資料單1 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警卷第2 、3 頁),自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另 併執行之。至編號1 所示之物,非違禁物或其他屬義務宣告 沒收之物,雖為李○洲所使用並供其犯本件重利罪所用,而 據李○洲於警詢時所自承,然此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裁定予以沒收確定(參偵卷第32頁),即無必要由本 院再行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8、30、36、50、55所示之 借款資料,依通常交易習慣,在借款人還款之後,尚須由被 告返還該等票據、借款及擔保品,是該等物品尚難認係被告 犯罪所得之物而屬其所有;其餘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且無 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修正前第344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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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事 實 │ 證據出處 │ 主 文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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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前利用辛○○之急迫│(見理由欄貳│丙○○犯修正前之│
│ │情形,於99年11月15日借貸│一㈠) │重利罪,累犯,處│
│ │新臺幣(下同)3 萬元與蕭│ │有期徒刑參月,如│
│ │錦秀,辛○○實拿27000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
│ │,並以每30日為1 期,每期│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利息3000元(換算週年利率│ │,扣案如附表二編│
│ │為133 %)之方式計息。洪│ │號2 、61之物均沒│
│ │聖豪於101 年2 月23日為警│ │收。 │
│ │查獲後(該日之前收取重利│ │ │
│ │之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另│ │ │
│ │基於重利之犯意,復要求蕭│ │ │
│ │錦秀簽發面額為3 萬元之本│ │ │
│ │票2 張為擔保,並以清償本│ │ │
│ │金之名義,向辛○○收取3 │ │ │
│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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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丙○○於101 年7 月8 日,│1.證人即被害│丙○○犯修正前之│
│ │在高雄市岡山區某處,利用│人丁○○於警│重利罪,累犯,處│
│ │丁○○欲繳交房租之急迫情│詢及偵查中之│有期徒刑肆月,如│
│ │形,貸予丁○○1 萬元,預│證述(警卷第│易科罰金,以新臺│
│ │扣利息1000元,丁○○實拿│143 至145 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000元,並以機車駕照、健│,他字卷第 │,扣案如附表二編│
│ │保卡抵押及簽立金額為2 萬│337 至340 頁│號2 、61之物均沒│
│ │元之本票,丙○○則以每10│) │收。 │
│ │日1 期,每期利息1000元(│2.丁○○之機│ │
│ │本金另行償還)之方式計算│車駕駛執照、│ │
│ │並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健保卡及所簽│ │
│ │約達405%)。 │立之本票(警│ │
│ │ │卷第146 頁)│ │
├─┼────────────┼──────┼────────┤
│3 │丙○○與少年李○洲於101 │1.證人即被害│丙○○成年人與少│
│ │年10月9 日,在高雄市岡山│人己○○於警│年共同犯修正前之│
│ │區媽祖廟附近「地瓜球」麵│詢及偵查中之│重利罪,累犯,處│
│ │包店外,利用己○○欲繳交│證述(警卷第│有期徒刑伍月,如│
│ │小孩學費之急迫情形,貸予│72至74頁,他│易科罰金,以新臺│
│ │己○○15000 元,惟預扣利│字卷第337 至│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息1500元,己○○實拿1350│340 頁) │,扣案如附表二編│
│ │0 元,並提供身分證件抵押│2.證人即少年│號2 、61之物均沒│
│ │及簽立面額為3 萬元之本票│李○洲之證述│收。 │
│ │,丙○○則以每15日為1 期│(警卷第42至│ │
│ │、每期利息1500元之方式計│47頁) │ │
│ │息(換算週年利率約為270 │3.己○○開立│ │
│ │%),而由莊聖豪或李○洲│之本票1 張(│ │
│ │收取利息。 │警卷第76頁)│ │
│ │ │、榮譽國民證│ │
│ │ │影本(警卷第│ │
│ │ │7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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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於102 年3 月底,在│1.證人即被害│丙○○犯修正前之│
│ │高雄市岡山區火車站「好樂│人庚○○於警│重利罪,累犯,處│
│ │迪KTV 」附近,利用庚○○│詢及偵查中之│有期徒刑參月,如│
│ │亟需用錢之急迫情形,貸予│證述(警卷第│易科罰金,以新臺│
│ │庚○○1 萬元,惟預扣利息│114 至117 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00元,庚○○實拿8800元│,他字卷第35│,扣案如附表二編│
│ │,並簽立面額2 萬元之本票│2 頁) │號2 、61之物均沒│
│ │擔保,丙○○則以每月1 期│2.本票影本(│收。 │
│ │,每期1200元之方式計算並│警卷第119 頁│ │
│ │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約│) │ │
│ │為1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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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丙○○於102 年4 月底,在│1.證人即被害│丙○○犯修正前之│
│ │高雄市橋頭區燦坤3C賣場外│人甲○○於警│重利罪,累犯,處│
│ │,趁甲○○亟需用款之急迫│詢及偵查中之│有期徒刑肆月,如│
│ │情狀,貸予甲○○5000元,│證述(警卷第│易科罰金,以新臺│
│ │由甲○○簽立面額1 萬元之│121 至123 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本票並提供身分證抵押,並│,他字卷第33│,扣案如附表二編│
│ │以每10日1 期,每期500 元│7 至340 頁)│號2 、61之物均沒│
│ │之方式計息(換算週年利率│2.本票影本(│收。 │
│ │約為365 %)而向甲○○收│警卷第125 頁│ │
│ │取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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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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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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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 │李○洲│序號00000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 │
│ │ │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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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 │李○洲│序號000000000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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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戶口名簿影本3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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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身分證影本3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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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債務清償協議書5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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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俊清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762172、面額1萬元;票號441394 │
│ │ │ │、面額1萬元及票號762155、面額1萬元│
│ │ │ │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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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昆哲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20、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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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劉國忠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441384、面額1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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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典霖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720626、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
│ 10 │陳霖緯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09、面額1萬元及票號340078 │
│ │ │ │、面額1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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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邱義文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60299、面額20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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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其潭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01、面額6萬元及票號358669 │
│ │ │ │、面額6萬元之本票各1紙;汽車駕照1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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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呂東憬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12、面額2萬元;票號651187 │
│ │ │ │、面額2萬元;票號340085、面額2萬元│
│ │ │ │及票號651183、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
│ │ │ │;小型車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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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政杰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57、面額6萬元;票號651196 │
│ │ │ │、面額2萬元及票號651197、面額2萬元│
│ │ │ │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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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蔡豐吉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106、面額1萬元;票號358674 │
│ │ │ │、面額1萬元;票號651181、面額2萬元│
│ │ │ │及票號340081、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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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林賜福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72、面額24萬元;票號358673│
│ │ │ │、面額6萬5,000元及票號261189、面額│
│ │ │ │4萬元之本票各1紙;身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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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林俊宏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743706、面額4萬元;票號288385 │
│ │ │ │、面額1萬元及票號651831、面額1萬元│
│ │ │ │之本票各1紙;資金周轉切結書、身分 │
│ │ │ │證各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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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辛○○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63291、面額3萬元及票號163292 │
│ │ │ │、面額3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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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楊家旻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98810、面額8萬元;票號698809 │
│ │ │ │、面額8萬元;票號358660、面額8萬元│
│ │ │ │及票號181803、面額1萬元之本票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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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林郁杰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548854、面額1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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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黃欣圍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548855、面額1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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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陳義明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02、面額6萬元之本票1紙;身│
│ │ │ │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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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陳宜昕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24、面額4萬元之本票1紙;身│
│ │ │ │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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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董光庭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108、面額4萬元;票號651199 │
│ │ │ │、面額3萬元及票號651200、面額1萬元│
│ │ │ │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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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謝曜駿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475542、面額8萬元及票號358651 │
│ │ │ │、面額3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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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黃麒丞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18、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身│
│ │ │ │分證、重機駕照各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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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邱建志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88、面額4萬元之本票1紙;身│
│ │ │ │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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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蔡欣志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59、面額4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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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蘇志展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78678、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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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丁○○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216691、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健│
│ │ │ │保卡、重機駕照各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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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李玟融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51195、面額1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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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沈昭翰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63、面額6萬元及票號358664 │
│ │ │ │、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重機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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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黃翔瑜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44099、面額2萬元;票號644095 │
│ │ │ │、面額5萬元;票號644096、面額3萬元│
│ │ │ │;票號644097、面額2萬元;票號 │
│ │ │ │644098、面額3萬元及票號644100、面 │
│ │ │ │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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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林佳慶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21、面額2萬元及票號743702 │
│ │ │ │、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身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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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王學良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475548、面額3萬元及票號340105 │
│ │ │ │、面額1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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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甲○○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65、面額1萬元之本票1紙;重│
│ │ │ │機行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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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張鈞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68、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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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黃力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298435、面額3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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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蘇柏璋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92、面額3萬元之本票1紙;重│
│ │ │ │機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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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江俊霖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54、面額4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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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宋大吉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90、面額2萬元;票號651182 │
│ │ │ │、面額2萬元;票號651193、面額2萬元│
│ │ │ │及票號181815、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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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沈偉銘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63283、面額6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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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劉方良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06、面額10萬元;票號340095│
│ │ │ │、面額10萬元及票號651194、面額20萬│
│ │ │ │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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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潘宏銘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97、面額6萬元之本票1紙;小│
│ │ │ │型車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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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孫聖翔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77、面額3萬元及票號651198 │
│ │ │ │、面額1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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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黃學文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58、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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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蕭贊育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216680、面額5萬元;票號475527 │
│ │ │ │、面額2萬元;票號475528、面額2萬元│
│ │ │ │;票號475529、面額2萬元及票號 │
│ │ │ │475530、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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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楊吉霖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58670、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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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葉志德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51190、面額10萬元;票號358655│
│ │ │ │、面額6萬元及票號340079、面額2萬元│
│ │ │ │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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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庚○○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651186、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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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郭家佃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63279、面額5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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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范亮記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100、面額6萬元之本票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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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林義修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181808、面額4萬元之本票1紙;重│
│ │ │ │機車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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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黃偉傑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098、面額2萬元之本票1紙;汽│
│ │ │ │車駕照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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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己○○借款資料1份 │李○洲│票號340125、面額3萬元之本票1紙;身│
│ │ │ │分證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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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壹仟元51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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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伍佰元1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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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壹佰元20張 │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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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本票2紙 │李○洲│票號181823、面額2萬元及票號181805 │
│ │ │ │、面額4萬元之本票各1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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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 │丙○○│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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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手寫借款資料1張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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