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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