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9號
SLDV,106,補,78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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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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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