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12號
KSDM,103,交附民,12,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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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熊姿婷
被   告 魏敏慧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原告原本亦對被告之配偶洪永裕及被告請求連帶
給付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9 日起按年息5 % 計算之
利息,然嗣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具狀撤回對此部分之訴,是
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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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