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熊姿婷
被 告 魏敏慧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原告原本亦對被告之配偶洪永裕及被告請求連帶
給付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9 日起按年息5 % 計算之
利息,然嗣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具狀撤回對此部分之訴,是
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