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江湖
王金
潘智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2
24、1238、1242、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江湖、王金、潘智淵等3 人因詐欺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