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再字,104年度,1號
KSHV,104,建再,1,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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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增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勁旺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80,813元,應徵裁判費
38,47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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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旺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