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李佳享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被上訴人 李文龍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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