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集環工有限公司等2 人間因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4,659,12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0,701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繳納第三
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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