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陳燦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9,000 元
(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208,383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94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5 (權利範圍)=3,917,600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5 樓房屋部分:
101,400 元(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之
現值核定價額)
三、合計:4,019,000 元(3,917,600 元+101,400 元=4,019,
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