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家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家毅因公共危險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周家毅因公共危險等貳罪,經最高法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