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64號
KSHM,104,上訴,6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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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真子(已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第18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張富幃(原名張耀仁)、蘇得源黃位山 (上開3 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在案)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記入帳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間起至95年6 月30日止,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至5 萬元不等之代價,找尋人 頭擔任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共組虛設行號集團。由張富幃透 過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負責找尋被 告簡真子(下稱被告)擔任民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 真公司)虛設行號之負責人,被告與張富幃等3 人承前述共 同犯意之聯絡與犯行之分擔,而將身分證件及銀行開戶資金 證明等資料分別交給張富幃,再由張富幃將上開資料委託不 知情之自立稅務會計事務所等代理記帳業者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手續,並由被告在委託書上簽名;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 再帶被告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簽名、領用統一發票後,復由張 富幃將統一發票透過蘇得源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女子,轉 交予黃位山開立使用。黃位山將每件虛設行號之報酬12萬元 透過蘇得源轉交給張富幃張富幃除將其中的6 萬元作為支 付被告的代價外,剩下之6 萬元扣除記帳業者代辦費及辦公 室租金後,剩餘之款項即為張富幃辦理每件虛設行號之報酬 ,或以虛設公司行號所開立統一發票數額之千分之三做為報 酬。另每間虛設行號若順利領購第2 期之後的統一發票,每 期(2 個月)黃位山蘇得源另交付張富幃3 萬元之人頭負 責人費用。民真公司虛設行號公司於設立後並無實際營業之 事實,除彼此以循環開立發票及向上游虛設行號取得不實發 票申報進項扣抵之方式逃漏營業稅外,並於公司設立後短期 內,開立大量虛偽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並以發票票面金額 1.8%至2.5%之價格出售發票,供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進項扣 抵,協助逃漏稅捐,隨即以擅自歇業或他遷不明之方式結束



營業,藉此逃避稅捐單位追查,並藉以獲取不法利益。總計 附表一民真公司於設立期間共計開立銷項發票金額及幫助逃 漏稅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另如附表二所示民真公司與虛設 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 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交予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偽作交易紀錄。另如附表三所示民真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易 ,仍分別於不詳時間取得上開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之發 票,各在不詳地點,將該等不實取得發票之事項,連續填製 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虛 列扣抵之進項稅額,藉此方式掩飾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 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論處。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原審法院於103 年12月11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於104 年3 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 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2、7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 決諭知被告罪刑,即屬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附表一: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3張,合 計銷貨金額共計2,351萬7,890元,幫助聯欣企業社等10家公



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17萬5,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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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買受人 │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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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欣企業社吳育群│1 │ 206,040│ 10,302│
├──┼─────┼───┼──┼──────┼──────┤
│2. │敬洋有限公│陳正芳│6 │ 5,107,200│ 255,360│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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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駿榮工程行張翠鳳│2 │ 3,510,000│ 175,500│
├──┼─────┼───┼──┼──────┼──────┤
│4. │上順吉實業│梁慶家│3 │ 2,900,100│ 145,006│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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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灣諾利股江明宗│5 │ 2,303,900│ 115,195│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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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鴻通開發│吳懿城│3 │ 3,951,150│ 197,558│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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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宗圍有限公│陳明進│1 │ 515,700│ 25,785│
│ │公司 │ │ │ │ │
├──┼─────┼───┼──┼──────┼──────┤
│8. │昌伯科技有│白恒源│3 │ 1,088,800│ 54,440│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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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蕾蒂揚企業│陳素貞│1 │ 39,000│ 1,950│
│ │有限公司 │ │ │ │ │
├──┼─────┼───┼──┼──────┼──────┤
│10. │菘蕊實業有│徐榮生│8 │ 3,896,000│ 194,800│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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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23,517,890│ 1,17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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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6張,金 額共2億7,580萬2,366元,予興德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 ┌──┬─────┬───┬──┬──────┬──────┐
│編號│買受人 │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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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興德福有限│楊豐榮│7 │ 37,128,087│ 1,856,405│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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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劍奴實業有│周秀枝│4 │ 1,836,000│ 91,800│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鴻璋科技有│王啟華│1 │ 5,753,600│ 287,680│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十方緣不銹│李玉川│3 │ 1,342,432│ 67,122│
│ │鋼金屬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1 │高昇開發建│黃淑芬│6 │ 12,798,880│ 639,944│
│ │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2 │高昇開發建│黃淑芬│9 │ 67,241,028│ 3,362,052│
│ │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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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緯興業有│劉國政│32 │ 64,135,990│ 3,206,801│
│ │限公司 │ │ │ │ │
├──┼─────┼───┼──┼──────┼──────┤
│7. │豐合福企業│葉清福│10 │ 79,254,849│ 3,962,743│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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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沂陞有限公│鄧玉秀│7 │ 1,507,500│ 75,375│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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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興昌發工程│王建鈞│7 │ 4,804,000│ 240,200│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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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 275,802,366│ 13,7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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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取得金得利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 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1張,合計金額為2億9,925 萬9,947元,充作進項憑證,以規避稅捐機關之查核。 ┌──┬─────┬───┬──┬──────┬──────┐
│編號│銷 售 人│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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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得利企業│歐祺碧│9 │ 155,075,877│ 7,753,779│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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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得利企業│歐祺碧│2 │ 104,164,178│ 5,208,208│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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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寶富工程有│潘崑城│20 │ 39,819,892│ 1,990,995│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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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 計 │ 299,259,947│ 14,95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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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