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16號
KSHM,103,附民,116,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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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李勝偉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被   告 陳長暘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傷害致重傷案件(103 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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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