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朝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
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朝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朝發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7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 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 定,於民國102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 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