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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抗字,104年度,5號
TNHV,104,再抗,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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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呂義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請求確認土
地所有權存在等核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16日本院103年度重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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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