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呂義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請求確認土
地所有權存在等核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16日本院103年度重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