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10號
TNHM,104,聲,210,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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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佳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佳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佳福因公共危險等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 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 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 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5頁數罪 併罰聲請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 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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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