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國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國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80日)。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