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恆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恆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恆輯前因妨害自由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2 月2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