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寄同上
人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
追加被告 陳明漢
郭靜玲
范陳柏
林中義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8 條第2 項規定,就本院104 年度訴
更一字第6 號以追加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追加「①被告中國鋼
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中鋼構公司)對原告有詐欺之侵
權行為致其等受有不能請求報酬之損害,而追加該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請求連帶賠償相當其於本案請求報酬金額之損害賠償;②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同意對帳後付款之約定,追加陳明漢、郭
靜玲、范陳柏、林中義、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
求對帳及給付結算後之報酬金額」部分,聲請就該追加之訴為審
判,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第①點原告於另案中就被告中鋼
構公司所請求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利息,故此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元;第②點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
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柒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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