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3年度,45號
TNHM,103,重附民上,45,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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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應利 
      蔡明堂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蓮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議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恐嚇得利等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101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
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從刑事訴訟否認犯行之抗辯,上訴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恐嚇得利等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 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其中除傷害罪部分(此部分與上 訴人無關,且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外,其餘均經 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302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 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503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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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