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顯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103年度執字第4506號、103年度執從字第12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顯明從未收到最 高法院之判決書,卻突然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之執行命令(案號:103年度執字第4506號、103年度執從 字第120號),顯違反程序,為此聲明異議云云。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惟對於刑 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 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致受刑人蒙受 重大不利益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62 號 、103 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意旨參照)。換言之,檢察官 若僅係依法院之確定裁判制作指揮書,尚無對之聲請異議之 餘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顯明前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 刑(詳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嗣經本院以102年 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此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9年7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含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均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所得新臺幣7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並經最高法院103年11月6日以103年度台 上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即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傳喚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到案執行,此經本院取調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506號、103年度執從字第120 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任何違法 不當之處。至於聲明異議人雖稱其未曾收到最高法院判決云 云,惟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聲明異議人位於雲林縣○○鄉○○村○○路 00號之住所地,同日並送達聲明異議人之選任辯護人陳國瑞
律師,有最高法院送達證書2紙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年度執字第4506號執行卷內可憑,而聲明異議人位於 雲林縣○○鄉○○村○○路00號住所地,為其戶籍地,於上 開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聲明異議人從未聲請變更,且聲明異議 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其聲請狀上所載地址亦係雲林縣○○ 鄉○○村○○路00號,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 刑事判決已合法送達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人以其未曾 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為由,指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