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再字,104年度,3號
TCHV,104,聲再,3,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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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訴訟代理人 金鏡心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本院民國104年2月13日10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委任金鏡心為訴訟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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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