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再易字,104年度,4號
TCHV,104,家再易,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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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高炳煌 
再審被告  高炳東 
      高鳳珠 
      金志明 
      金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
本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3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確定判決,係於民國 103年12月10日確定,乃再審原告遲至104年 3月2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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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