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3年度,24號
TCHV,103,建上更(一),24,201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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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 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 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於104年2月24日就本院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判決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 開規定,聲請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聲請 人誤再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409元,經核應屬 溢收之裁判費,其聲請退還,依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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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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