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昇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所
為之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馮定國」等字,應更正為「柯志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行「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應更正為「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因已提起上訴)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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